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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联讯欺诈发行 21名责任人受处罚

杨崇玲律师     2015-03-18 阅读:151

杨崇玲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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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海联讯欺诈发行  对平安证券给予警告,没收保荐业务收入400万元,没收承销股票违法所得2867万元,并处以440万元罚款。证监会12月15日在网站公布了两份与海联讯(300277,股...



海联讯欺诈发行  

对平安证券给予警告,没收保荐业务收入400万元,没收承销股票违法所得2867万元,并处以440万元罚款。

证监会12月15日在网站公布了两份与海联讯(300277,股吧)有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和两份市场禁入决定书。其中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涉及责任人多达18个,另一份则涉及到3名责任人。也就是说,在海联讯这起欺诈发行案中,共有21名责任人受罚。

证监会介绍,经查明,海联讯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是报送中国证监会的IPO申请文件中相关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二是上市后披露的定期报告中相关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

作为保荐机构和主承销商,平安证券在推荐海联讯IPO过程中未勤勉尽责,未按规定对海联讯IPO申请文件进行审慎核查,从而未能发现海联讯虚构收回应收账款和虚增收入的事实,其所出具的保荐书存在虚假记载。同时,平安证券未审慎核查海联讯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欺诈发行的处罚

保荐人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保荐书,或者不履行其他法定职责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业务收入,并处以业务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撤销相关业务许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

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的,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作为保荐机构和主承销商,平安证券在推荐海联讯IPO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其所出具的保荐书存在虚假记载。证监会决定,对平安证券给予警告。

杨崇玲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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