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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老板签虚假合同 骗贷3500万终获刑

杨崇玲律师     2015-03-18 阅读:193

杨崇玲 律师

执业律所 : 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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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公司老板签虚假合同为获周转资金,顺德一老板与其他公司签订虚假购销合同,成功骗取银行合计3503万元的贷款,随后却又受与自己有互保关系的公司拖累,导致无力偿还事情败露...



公司老板签虚假合同

为获周转资金,顺德一老板与其他公司签订虚假购销合同,成功骗取银行合计3503万元的贷款,随后却又受与自己有互保关系的公司拖累,导致无力偿还事情败露,被捕获刑。    

杨某系顺德乐从一家钢铁实业公司的注册法人及实际经营者,他还实际控制和经营着和钢铁、金属制品相关的共6家公司企业。2012年至2013年期间,杨某为了向银行融资,联系他人帮忙签订了四份虚假的购销合同,以满足银行放贷要求。合同虚构了他的钢铁实业公司向其他两家贸易公司购买钢材的交易。根据这些虚假的购销合同,顺德某商业银行发放贷款1000万元,某银行顺德乐从支行发放贷款共计2000万元及503万元银行承兑汇票。

骗取贷款后,杨某却仍无法偿还贷款导致案发。至案发时为止,杨某无法偿还上述共计人民币3503万元银行贷款。公诉机关认为,杨某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票据承兑,情节严重,其行为应以骗取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庭上,杨某及其律师对犯罪事实及证据均无异议。

经审理调查后,法官认为,杨某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票据承兑,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情节严重,犯骗取贷款罪罪名成立。法官认为,杨某的辩解与所查明的事实相符,且杨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最终根据杨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官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骗贷3500万终获刑

杨某身为多家公司的老板,为了融资,不惜以身涉法虚构合同,骗取贷款,构成骗取贷款罪。骗取贷款罪是指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我国《刑法》第175条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认定骗取贷款罪的关键有两点,一是对欺骗手段的认定,二是对“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认定。司法机关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应注意收集证据,在主观方面证明被告人具有骗取银行贷款的犯罪故意。

杨某的愚昧举动反而让自己陷入了牢狱之灾,公司没有管理好,自身也没有做到洁身自好。只有严格“依法治企“,才能真正保障公司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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