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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转租房屋是否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吕建伟律师     2015-03-18 阅读:350

吕建伟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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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2008年8月,王女士将自己所有位于市人民路的两间店面租赁给张先生经营百货,当时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金为每月750元,租期为2008年8月至2012年8...



  2008年8月,王女士将自己所有位于市人民路的两间店面租赁给张先生经营百货,当时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金为每月750元,租期为2008年8月至2012年8月,租赁期内,如租房人因故不能继续经营,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出出租方。谁知,2010年12月,张先生在没有通知王女士的情况下,偷偷地将店面以月租金1000元的价格转租给王先生。现在租房人张先生未经王女士同意擅自将房屋转租他人的行为是否有效?王女士可以采取什么措施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王女士特地来到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向吕建伟律师咨询。

律师意见:

  《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根据以上规定,张先生在未经王女士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房屋转租他人,转租行为无效,张先生应承担违约责任。王女士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其与张先生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责令张先生限期将店面退还给你,并由张先生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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