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情况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无效的:
一、乘人之危而签定的房地产买卖合同。
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际或利用对方的迫切需要,强迫对方接受明显不利的条件而签定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属无效合同。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行为,因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房地产买卖均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签定合同,由他们独立签定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属无效合同。
三、限制行为能力人未取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而签定的房地产买卖合同。限制行为能力人只能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他们进行房地产买卖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签定合同或取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没有法定代理人的同意,限制行为能力人签定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属无效合同。该情况下,由于法定代理人不同意,所以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