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律师专栏

HR人力资源管理实务解除劳动关系(十三)——经济性裁员

马红雪律师     2015-03-19 阅读:179

马红雪 律师

执业律所 : 北京众再成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 : 13164264137

关注马红雪律师,及时了解人事管理、婚姻继承法律信息,为您提供一对一的专业法律咨询,解决您的困扰。

导读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为经济性裁员,用人单位依据此条解除劳动关系要存在法律规定的情况,并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情形解读十三,《...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为经济性裁员,用人单位依据此条解除劳动关系要存在法律规定的情况,并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情形解读十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首先、企业存在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的事实与证据。第二、企业与劳动者之间对劳动合同的变更答成一致意见。第三、单位存在富余的新岗位,但劳动者不能胜任新岗位,这种情况下企业可以实施经济性裁员。

稍后将会推出HR人力资源管理实务解除劳动关系(十四)——经济性裁员,敬请关注。


想获得更多法律信息,解决您在公司运营中的劳动关系、劳动争议、工伤赔偿、人身损害方面法律问题,可通过以下方式与我联系,马红雪律师将亲自为您排忧解难:

1、马红雪律师电话:13164264137。

2、马红雪律师QQ号:2985655245。

3、马红雪律师微信公众平台,在公众号中搜索mahongxue_lawyer。

4、马红雪律师个人微信,在添加朋友中搜索mahongxuelawyer。

 

 

 

 

马红雪 律师

执业律所 : 北京众再成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 : 13164264137

关注马红雪律师,及时了解人事管理、婚姻继承法律信息,为您提供一对一的专业法律咨询,解决您的困扰。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