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父拒认私生子
天下怎有父亲不认儿的,一父亲拒不承认私生子,甚至拒绝做亲子鉴定。生父如此狠心,这让孩子母亲百般无奈,只好诉求法院。
2012年12月,河北女子王华从老家到西安打工,随后认识了和自己同住一栋楼的某单位干部李有家。尽管知道李有家已有妻儿,可两人还是坠入爱河并偷偷私通。不久,王华就有了身孕。2013年10月3日,小刚在医院出生。在接生医院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父亲姓名一栏中,明确写着李有家的名字和身份证号码。
小刚出生时,李有家嘱咐王华补养身体,此后便不闻不问。王华向李有家索要孩子的抚养费,也遭到了李有家的拒绝。更让王华感到痛心的是,李有家竟然否认小刚是他所生。再也无力独自承担孩子抚养费的王华,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有家支付抚养费,并提出了亲子鉴定申请。然而,亲子鉴定却遭到了李有家的拒绝。按照李有家的想法,如果他不配合,亲子鉴定就无法作出,法院也就不能判他支付孩子的抚养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并提供了《出生医学证明》等证明材料,已完成了与其请求相当的证明责任。被告提不出足以推翻亲子关系存在的证据,在原告提出要求进行亲子鉴定的申请后,被告拒绝配合有关机构进行鉴定,故依法推定被告负有抚养义务,遂判决李有家每月支付小刚抚养费300元。
抚养费如何获取
本案中争论的焦点是孩子生父到底是不是李有家。如果李有家系孩子生父,则负有给予抚养费的义务。原告王华对于自己的请求给予充分了证据,如出示《出生医学证明》等证明材料,已经完成了举证责任。而李有家非但不提供证据,还拒绝做亲子鉴定,提不出足以推翻亲子关系存在的证据。因此,从举证原则上来说,只能推定李有家负有抚养义务。
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目前,我国非婚生子女的数量越来越多,为了保护好子女的合法权益,还是应该慎重才是。不要拿感情当儿戏,对生活用心,生活才会对你用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