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意失败无力还款
借钱转借的情况生活中很常见,但往往就是这种借贷会引起很多纠纷甚至诉至法院,那么关于债权债务的转让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呢?
2012年5月7日,李海因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向何洋借款50万元,约定借款月利息2%,借款期限为2年。不料,债权人何洋由于自己做生意亏本,反倒欠了许多外债没有能力偿还,其中欠了张林60万元,借款到期后一直没能力偿还。
之后,张林多次找何洋要求还钱。无奈之下,何洋想,“李海还欠着我50万元,干脆把这笔债权转让给张林好了。”于是,2013年7月10日,经过双方协商达成一致,何洋将50万元债权转让给张林,并将将债权转让文书邮寄给了债务人李海,李海在特快专递上签收了邮件。
2014年6月2日,张林找到李海,要求李海偿还50万元借款,但李海以该50万元并非欠张林的借款为由,不予偿还。张林只好诉至法院。
债权转让的条件
债权转让是指不改变合同的内容,债权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方式将债权移转于第三人。债权全部让与第三人,第三人取代原债权人成为原合同关系的新的债权人,原合同债权人因合同转让而丧失合同债权人权利。
《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只要对债务人履行了通知义务即可不必要征得债务人的同意。债权转让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才能有效:
1、必须有有效存在的债;
2、债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必须就债权让与达成合意;
3、转让的债权必须具有可让与性;
4、必须有转让通知。
关于本案,存在债权债务,也有通知,因此转让具有法律效力的。依照法律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何洋将债权转让给张林并履行了通知义务,该转让对债务人发生效力。李海应该偿还张林的借款及利息。也因此提醒在债权让与中一定要注意达成合意以及通知到位,当然保留证据也是必不可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