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的全称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2006年3月21日国务院颁布《交强险条例》,此条例规定自2006年7月1日起实施。
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赔偿限额(2008年2月1日后)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
110,000元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
10,000元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有责任情况下)
2,000元
注: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人民币
交强险的设立初衷也是为了保障公共交通安全而设,主要是保障电动车、摩托车、自行车等俗称“肉包铁”的交通工具使用者、行人等在受到交通事故后,能够获得最基本的医疗、死亡伤残赔偿。
交强险的赔偿绝大部分是死亡伤残赔偿金。我国的交通事故的死亡伤残赔偿金的计算公式为: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伤残系数(注:伤亡时按100%计算)×赔偿年限(注:1、60周岁以下的人按20年计算;2、60周岁以上的人按20年-增加岁数计算;3、75周岁以上的人按5年计算)。
各省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是由每年各省的统计部门统计、发布的数据,收入标准均在逐年递增。
伤残等级共分为十级,十级最轻,一级为最重,由十级至一级伤残,伤残系数由10%,每一级递增10%,直至100%。
赔偿年限、伤残等级认定是可以保持长时间不变的。
以一位40岁受到五级伤残的人,在湖南作为受诉地为例(2009年-2014年):
2009年
2010年
2011年
2012年
2013年
2014年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12293.5元
15084.31元
16566元
18844元
21319元
23414元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3904.2元
4910元
5622元
6567元
7440元
8372元
40岁五级伤残(按城镇标准计算)
122935元
150843.1元
165660元
188440元
213190元
234140元
40岁五级伤残(按农村标准计算)
39042元
49100元
56220元
6567元
74400元
83720元
其他各省的统计数据,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也是逐年递增的。从2009年到2014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了一倍左右,而交强险的赔偿限额一直没变。交强险对因交通事故获得最基本赔偿的保障能力就相对下降了百分之五十左右。
既然交通事故的死亡伤残赔偿标准以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标准进行计算、调整,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数额是在逐年递增的。如果交强险的赔偿限额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保持不变,那么交强险对因交通事故获得最基本赔偿的保障的能力就被相对降低,这是不符合交强险设立初衷的。
民盟衡阳市委石鼓支部唐波建议,交强险的赔偿额度应逐年进行递增,递增幅度应当与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递增幅度相对应,这样才能维持交强险对因交通事故获得最基本赔偿的保障能力,也是为了维护公共交通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