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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旬丈夫遭40岁妻子家暴 起诉离婚无共同语言

杨建军律师     2015-03-23 阅读:138

杨建军 律师

执业律所 : 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 : 13714428606

宗旨:彰显家事法律智慧,创造幸福家庭生活!

导读 七旬丈夫遭40岁妻子家暴年近古稀的老陈遭遇少妻频繁家暴,毫无招架之力的他无奈起诉离婚,并称两人年龄差距太大,没有共同语言,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这段老少恋真的走到尽头...



七旬丈夫遭40岁妻子家暴

年近古稀的老陈遭遇少妻频繁家暴,毫无招架之力的他无奈起诉离婚,并称两人年龄差距太大,没有共同语言,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这段老少恋真的走到尽头了吗?

老陈诉称,他和妻子吴女士是自由恋爱,2007年1月8日生育一子,2011年5月18日在顺义民政局登记结婚。结婚后不久,双方感情出现问题,甚至分居。老陈说,双方主要是年龄差距较大,他近70岁,吴女士刚40岁,两人没有共同语言,日常生活中很难进行有效沟通,尤其在思想观念和生活方式上存在较大差异。

他还提到,双方一遇到言语不和,吴女士就动手打他。2013年12月11日,吴女士又因和他吵架而殴打他,致使他胸部多处淤青,软组织损伤。他在2000年因心肌梗塞做过心脏支架手术,吴女士不顾他的病情击打他胸部,置他生死于不顾,毫无夫妻之情。他认为,夫妻感情早已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与吴女士离婚。

吴女士不同意离婚,称自己虽然打过老陈,但是两人感情很好。承办法官耐心劝说双方,后吴女士表态今后一定好好照顾老陈。最终,老陈撤回了离婚诉讼。

起诉离婚无共同语言

老陈与吴女士属于自由恋爱,早已跨过了年龄这道坎,生活中难免有磕磕碰碰,相互包容才是婚姻的真谛。老陈年事已高,吴女士确实应该对其多加照顾,而非使用暴力。

我国《婚姻法》二十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同时,第三十二条规定,法院对于起诉离婚的,应当先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应当准予离婚。

对于婚姻生活中出现的家暴,《婚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希望吴女士经过此事之后,可以善待老陈。不要动不动就是用暴力,老陈毕竟年纪大了,经不起折腾。

杨建军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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