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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协议未约定补偿金怎么办?

马红雪律师     2015-03-23 阅读: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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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马律师说法】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但未约定经济补偿的,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劳动者如何确定补偿金呢?劳动者可以依据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平...



【马律师说法】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但未约定经济补偿的,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劳动者如何确定补偿金呢?劳动者可以依据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要求单位支付补偿金。本案中,常某与华盛公司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但未约定补偿金数额,常某已经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故,法院判决华盛公司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51840元。

【基本案情】常某2011年8月5日,入职华盛公司,从事电子技术开发,常某与华盛公司签订保密协议第5.1条载明,“甲方(华盛公司)向乙方(常某)支付保密费的方式为,在乙方受雇于甲方期间,逐月向乙方支付,乙方自甲方离职后,甲方无需另行向乙方支付保密费”,常某在华盛公司的工资结构为:基本工资4000元、岗位工资2700元、保密费500元,合计7200元。2011年11月30日常某离职后入职与华盛公司没有竞争关系的捷威公司,常某在捷威公司从事仪器维修调试,工资结构为:岗位工资3500元、岗位津贴4000元、住房补助1000元,另有数额不等的奖金和加班费,工资总额约为8000元。常某要求华盛公司支付2011年12月1日至2013年11月30日期间竞业限制补偿金86400元。

【法院判决】华盛公司支付常某2011年12月1日至2013年11月30日期间的竞业限制补偿金518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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