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老吉加多宝恩怨再起
加多宝最近“很上火”,它又被王老吉告了。加多宝和王老吉的恩恩怨怨已经长达三年,真是狭路相逢,不知最后谁会胜?
10月23日,王老吉与加多宝再次对簿公堂。广州医药集团王老吉大健康公司起诉加多宝集团发布的“加多宝连续7年荣获‘中国饮料第一罐’”、“加多宝连续7年荣获‘中国第一罐’”等一系列广告内容,涉嫌虚假宣传与不正当竞争,索赔2100万元。这是自2012年双方因商标仲裁案分道扬镳后,加多宝第四次因广告用语被王老吉告上公堂。
由商标案开始,加多宝与王老吉之间的凉茶大战已经恶斗三年,战线不断绵延。据统计,近年来王老吉与加多宝发生的相关诉讼案件将近20起,涉及包装装潢、广告语纠纷、商标侵权等各种理由,甚至还有一起双方员工间的伤人案。据报道,2012年商标仲裁案后,为了抢占市场,加多宝利用自己成熟的营销渠道,迅速占领餐饮渠道。王老吉则通过生产代工初步解决产能问题,紧接着自建生产基地,进行产业布局,并通过“先超市后餐饮”的战略占据市场。
商标侵权责任
商标侵权是指,行为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者其他干涉、妨碍商标权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具备下述四个构成要件的,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侵权行为:(一)必须有违法行为存在,即指行为人实施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二)必须有损害事实发生,即指行为人实施的销售假冒商标商品的行为造成了商标权人的损害后果。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会给权利人造成严重的财产损失,同时也会给享有注册商标权的单位等带来商誉损害。(三)主观上具有过错。(四)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
行为人销售明知或应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商标专用权被侵权的自然人或者法人在民事上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王老吉和加多宝合作破裂后因品牌难以分割确定,曾多次走上法庭。一个说王老吉盗取它的商业利益,一个说加多宝损害了我的商业信誉,到底谁是谁非,法庭上见分晓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