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价上涨男子反悔不卖房
张先生在广州花都区创业多年,和李某是故交。2010年间,李某有意在花都买房,张先生表示他在花都新华紫薇路有一套房闲着,可以转让给李某。张先生与李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张先生自愿将位于花都区紫薇路的住房卖给李某所有。合同还约定,如果出卖的房屋存在产权纠纷,由张先生承担全部责任。李某在接收了房屋后,就开始对房屋进行装修并入住。
与此同时,花都的房价日日攀升,张先生觉得房子卖低了价钱想毁约,便以各种理由要求解除合同,被拒后甚至向法院提起诉讼。张先生称,当时签房产买卖合同时妻子并不知道,现在妻子发现了,不同意卖这房子,而这房子又是他与妻子的夫妻共同财产,故请求法院解除签订的买卖合同。广州市花都区法院审理认为,房产仅登记在男子名下,不能证明是夫妻共有,且买房者行为善意无过错,故判决合同有效。
我的点评:
卖方反悔买房如何应对
在二手房交易中,由于在交易期间房价上涨,经常有卖家违约的事,对此类现象,对此要分两种状况分析:
第一,在卖方反悔,甚至要一房二卖的情况下,买房如何维权。
按《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在一方违约的情况下,如果守约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应该继续履行合同,即使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也不能免除履行的义务。除非合同无法履行或履行没有意义。
卖方违约不想出售房屋,一般是通过把房屋转让给他人,造成房屋已不属于卖方的情况,这时基本上就无法履行了。为了防止房屋再买给他人,一般有以下两种方式:一是签订合同后双方应尽快办理网签,网签做好后,卖方就不能再随意卖房了。二是发生争议后,并视情况申请法院对房产进行保全。
第二,是在房子无法交付的情况下,如何追究卖方的违约责任。
如果是商品房,开发商一房二卖,按最高院司法解释的规定,购房者有权要求已付款两倍以内的赔偿。但这个司法解释并不适用于二手房买卖,二手房交易的违约责任,还是适用一般合同法的原则“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以实际损失计;实际损失高于约定标准,可以主张实际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