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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约定一方承担 事后再索取抚养费被拒

杨建军律师     2015-03-25 阅读:167

杨建军 律师

执业律所 : 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 : 13714428606

宗旨:彰显家事法律智慧,创造幸福家庭生活!

导读 离婚协议约定一方承担夫妻离婚后,孩子被判给了妻子。法院判决妻子承担一切抚养费,丈夫一次性支付妻子相关费用后,日后孩子还能否再向父亲索要抚养费用呢?何女士和石先生...



离婚协议约定一方承担

夫妻离婚后,孩子被判给了妻子。法院判决妻子承担一切抚养费,丈夫一次性支付妻子相关费用后,日后孩子还能否再向父亲索要抚养费用呢?

何女士和石先生在朋友的介绍下相识相恋,并于2003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平淡的婚姻隐藏着很多矛盾,两人常常因家庭琐事吵架,有时甚至举刀相向。最终,两人闹上了法院。2010年,在法官的调解下两人协议离婚,儿子归何女士抚养,抚养费由何女士承担,石先生支付何女士50万元。

2014年,9岁的儿子小石将父亲石先生告上法院,小石表示为了提高学业成绩,母亲何女士将自己转校到当地的私立学校,平时还要参加各种培训班,各项费用大增,给母亲造成很大的经济压力,希望父亲石先生能够每年支付3万元的抚养费。

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了小石的诉讼请求。

事后再索取抚养费被拒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用和教育费用的一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但是,离婚双方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中明确子女抚养费由一方自行承担的,一般来说,子女向另一方再要求承担抚养费,法院是不予支持的。除非出现很”必要”的情形。比如,依约定负有抚养义务一方死亡、失踪,造成约定履行客观不能;依约定负有抚养义务的一方遭受重大人身事故,全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丧失抚养能力等。

本案中,何女士和石先生在离婚协议中已明确约定由何女士独自承担抚养费用,而小石要求支付抚养费的情形并非“必要情形,故法院驳回了小石的诉讼请求。 

父母离婚,受累的是孩子。虽然夫妻缘分已尽,但是这并不妨碍孩子与父母之间的血缘关系。不管孩子判给谁抚养,都希望父母多给予孩子一些关爱。

杨建军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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