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12年3月1日汪某与某公司建立劳动关系,担任业务员,双方签订了期限为2012年3月1日至2013年2月28日的劳动合同书。2013年5月14日公司解除劳动关系。
汪某诉称:2013年5月14日某公司向我出具解聘通知书,内容为:经公司研究决定,自2013年5月15日起本公司解除与您的雇聘劳动关系,请在收到通知书三日内与公司委托交接人员办理相关离职手续。解聘理由如下:1.所属区域业务开发不理想,工作绩效表现一般,不能完成公司下达的销售指标,未能迎合本司产品转型和新产品推荐力度,新客户和自身开发客户薄弱。2.未能服从公司原调动安排,并有消极态度应对公司安排。汪某称其于2013年5月23日收到上述解聘通知书,于2013年5月30日交接完毕。
某公司辩称汪某在工作期间擅自将样品出卖给客户、私自截留货款并拒绝服从公司安排,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并提供财务管理制度、销售部工作流程与管理制度、销售部薪资奖罚制度等证据予以证明。
【法院审理认为】汪某对某公司提供证据均不予认可,称从未见过上述规章制度。某公司称上述规章制度系登载在内部网络员工QQ用户名内,汪某不予认可。汪某向法院提交了2013年5月14日某公司向汪某出具的《解聘通知书》,载明系因汪某不能胜任工作,某公司解除了与汪某的劳动关系。某公司主张系因汪某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方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此主张与其出具的《解聘通知书》上述明的内容不一致,且某公司亦未就其主张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已经向汪某公示了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汪某确实存在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故本院对其主张不予采信。
【判决结果】某公司支付汪某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欢迎大家分享、转载,想获得更多法律信息,解决您在公司运行、劳动管理、劳动争议、人身伤害方面遇到的法律难题,可以通过以下方式与我联系:
1、马红雪律师电话:13164264137。
2、马红雪律师QQ号:2985655245。
3、马红雪律师公众平台,在公众号中搜索mahongxue_lawyer。
4、马红雪律师个人微信,在添加朋友中搜索mahongxuelawy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