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行和解是指在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过程中,当事人之间通过协商就已经提交仲裁的劳动争议自行达成解决方案的行为,其是争议当事人在没有第三方介入的情况下自行协商谈判解决其争议的方式,是可以终结仲裁程序的活动。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请,也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
此外,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可见,和解与调解颇为相似,仲裁中的调解,是指在仲裁程序中,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仲裁庭的自行决定,在仲裁庭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争议的实体权利、义务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双方争议案件的活动及方式。
其实和解和调解都是当事人在自愿和享有处分权的前提下,通过平等协商最终达成一致从而解决纠纷的方式,但二者最大的不同在于和解是当事人自行通过协商达成解决方案,而调解则是当事人在仲裁庭的主持下达成解决方案,仲裁庭出具的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力,而和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这也是很多当事人不选择和解方式的顾虑所在,因为一旦对方当事人反悔,和解协议由于不具有执行力,就相当于废纸一张,只能再次申请仲裁或者诉讼。
根据上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的规定,当事人自行和解后无非有两种结果:一是撤回仲裁申请,二是请求仲裁庭制作调解书,且当事人对于这两种结果具有选择权。那么这两种选择会导致什么不同的后果么?如果当事人选择了撤回仲裁申请,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由于和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因此当事人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是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重新申请仲裁。如果当事人选择了制作调解书,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由于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制作的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力,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所以,笔者建议,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选择自行和解,但是最好不要直接撤回仲裁申请,而是要请求仲裁庭制作调解书,经仲裁庭审查,确认和解协议合法有效的,根据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这样的话,既有利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快速解决,节约双方的人力、物力和心力,又可以让自行和解有了强制执行力的保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