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本条是关于在仲裁程序中进行调解的规定。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同时本法规定,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与裁决书一经作出就发生法律效力不同,调解书不是制作后马上生效,而是要由双方当事人签收后才生效。而且要求双方当事人签收,也就是说,既不是一方当事人签收就对该方生效,也不是一方签收就对双方生效,而是只要一方未签收就对双方都无效,只有双方都签收,才对双方都有效。
那么调解书到底有什么样的效力呢?调解书的法律效力主要表现在:(1)使仲裁程序终结。调解书一经生效,仲裁程序即告结束,仲裁机构便不再对该案进行审理。这是调解书在程序上的法律后果。(2)纠纷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被确定。这是调解书在实体上的法律后果。(3)任何机关或组织都要在重新处理该案方面受调解书约束。也就是说,对于仲裁机构出具了调解书的争议,任何机关或组织都不得再做处理。(4)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并且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总而言之,调解书一经签收,当事人就不得反悔了,双方必须按照调解书的约定各自履行自己的义务,否则可能面临被强制执行的风险。但是在签收之前是允许当事人反悔的,也即在签收前该调解书对双方均无约束力,当事人可以拒绝签收、可以不同意调解的内容。对于调解不成或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及时作出裁决。当事人拒绝签收调解书时,仲裁庭没有必要再经过仲裁程序重复已经完成的审理,而直接裁决即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