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裁决书是仲裁审理后,标志着案件审理的终结。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裁决书一经作出,与终审法院的判决一样,即发生法律效力。裁决的法律后果主要有:一是裁决作出后,除另有规定外,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二是裁决作出后,对当事人发生法律拘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而具体到劳动争议仲裁方面,仲裁裁决书的生效分为两种情况:
一种是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条的规定,属于一裁终局的劳动争议仲裁类型的,仲裁裁决书在做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第47条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另一种是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50条的规定,属于一裁终局以外的劳动争议仲裁类型的,也就是除了上述两种类型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当事人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没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在第一种情况下,仲裁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经过仲裁后不能再进行诉讼,要注意的是“一裁终局”规则只适用于单位,即上述两类案件经过仲裁后单位不能以不服裁决为由再向法院起诉,而劳动者如果对裁决不服的依然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
那么面对上述两类案件,对于用人单位来讲,是否完全不存在向法院起诉的可能呢?
只有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后,单位才可以到法院起诉。只有在六种法定情形下,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行使撤销权。如果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任何一方都可以自收到撤销裁决的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六种法定情形是:(1)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也就是说,即使用人单位认为仲裁裁决不公,只要在仲裁裁决不存在六种法定情形时,单位也只能放弃,别无他选。如果存在了六种法定情形,仲裁裁决被撤销的,单位才可以就该争议提起诉讼。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实践中,仲裁裁决被撤销的概率是非常小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