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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专项培训的法律风险

杨汉卿律师 2010-04-13


  案例:36岁的刘某1998年5月,从空军训练基地转业后,被调到某航空公司,做了一名飞机驾驶员。刘某与航空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该合同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刘某在职期间,由航空公司出资对其进行职业培训,2008年8月18日,刘某以受到不公正待遇为名,向公司递交了一份书面申请,提出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但公司一直未给刘某书面答复。一个月后,刘某离开了公司到南方一家民营航空公司工作,并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请求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劳动仲裁委员会依据《劳动合同法》作出裁决,同意刘某与航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办理相应手续的请求,刘某向航空公司一次性支付公司培训费和违约金,共计10万余元。航空公司对此裁定不服,随后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刘某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支付其经济损失999900元。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合法的。法院根据中国民航总局会同人事部等五部委制订的《关于规范飞行人员流动管理保证民航飞行队伍稳定的意见》相关规定,于11月10日作出一审判决,解除南航与刘某之间的劳动关系,南航为刘某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被告支付原告赔偿款999900元。判决后,原、被告均服判。

  据业内人士介绍,我国现在民用航空飞行员多数是从军队退役的,他们在部队接触的并不是民用机型,必须对他们进行“改装培训”,这其中就涉及到一大笔培训费。所以,培养一名成熟的民用航空飞行员大约需要5至8年时间。为了保证飞行员身体健康,还要定期给飞行员进行体检、疗养等,考虑他们的住房、交通和家属工作等问题。同时,还有一些服装费等日常生活基本费用。粗略计算,培养一名飞行员至少需要100万元左右的费用。

  这是一起在企业出资对劳动者进行专项培训后,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案例。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培训可以分为常规培训和专项培训。常规培训是指入职培训、上岗培训、规章制度培训、生产安全教育培训等,这些培训是企业的为了保证安全生产经营和有效管理而采取的一项义务,费用也应当由企业支付,通常不需要劳资双方签订培训协议。专项培训是指用人单位出资,对劳动者的技术业务进行的专业培训,旨在提高强劳动者的工作能力和技术水平,通常需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培训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培训协议一般约定劳动者的最低服务期限、培训费用、违约金等

  专项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承担的劳动者因培训而发生的各种学杂费、培训费、参观考察费、观摩费、必要的交通费、外出培训的生活补贴等。

  企业出资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是为了提升劳动者的工作能力,持续为企业服务,给企业带来持续高效的业绩,劳动者培训后,一旦解除劳动合同,对企业造成的损失是巨大的。

  特别提醒:

  1、企业在对劳动者进行专项培训前,一定要全面评估法律风险以及劳动者综合情况;

  2、企业在做出专项培训前,一定要与劳动者签订培训协议,约定服务期、培训费用、违约金及其支付方式;

  3、最好不要出资为尚在试用期的劳动者进行专项培训;

  4、专项培训一定要选择企业的核心员工、认同企业发展理念,能够长期为企业服务的员工;

  5、违约金的约定不能超过专项培训费用;

  6、劳动者在服务期内,用人单位一定要正常调整员工工资,确保留住员工。

  法律链接:

  《劳动合同法》规定: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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