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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命同价 可否?

2009-06-01


  “同样是中国的公民,花了同样的票价取得同样的乘客身份,在同一辆班车遭遇交通事故受伤,同样被鉴定为9级伤残,就因为我是农民,我总共只得了6800多元的赔偿,比城里的另一位乘客少了2万多元,这个差距太大,明显不合理,不管城里人乡下人,就是应该‘同命同价’!”——2006年在贵州省人大常委会举行的立法听证会上,一位名叫陈文强的农民用自己的亲身经历发出的激昂心声。时至今日,广西人大常委会对《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草案的审议,再次掀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同命”是否“同价”的热议。 
  
  支持“同命同价”的人认为,在注重人文关怀、关注弱势群体的今天,“同命不同价”显得那么的苍白无力。面对一位公民的生命或健康受到严重损害,我们有什么理由再去分析他是农村户口还是城镇户口?在执行的时候又要增加多少执法成本?要派多少执法者去调查他的过去,又要多少人为车祸受害者的经历作证? “同命不同价”与封建社会将人分为三六九等又有什么区别!
  
  但一些人却对上述观点并不认可,其理由是:“同命同价”固然符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和以人为本的法治理念,但它“操作难度大,会引起其他不利影响”。城乡之间实际收入差距明显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如果说在同一交通事故中,赔偿标准按城乡不同‘身份’对号入座,是对农村人的不公平和歧视,则统一赔偿标准,亦对城镇居民造成了不公平;再如果,肇事方或赔偿方是农村人,由于其有限的赔付能力,统一赔偿标准势必增加其负担,使受害人利益难以实现,其遭受的物质损失难以弥补甚至扩大。”因此,“同命不同价”与其说是违背平等原则,不如说是我国“二元结构”的国情与平等原则不相适应。
  
  那么,您对“同命同价”这一事件是如何看的?欢迎大家留言参加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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