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尴尬的“进步”

2009-06-25


  本月22日,各大媒体在显要位置都刊登了这样一条新闻:再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规定,对按刑事诉讼法规定程序拘捕的人,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也应给予国家赔偿。
  
  这是否算是中国法治的又一“进步”?很多人感到迷惑。难道之前“被错捕不用赔偿”?公众的反应,恰恰突显了现行《国家赔偿法》的尴尬和修订的迫切。《国家赔偿法》顿时被推到舆论的风口浪尖。
  
  不得不说,该修正案还是有亮点可寻的:草案参照民事侵权中精神损害的规定,以“致人死亡、残疾或者严重精神损害”作为条件,将精神损害纳入国家赔偿。这显然是一件好事,但一经提出却饱受人们的非议。不少人认为,本次修正案作出的精神赔偿规定,仅仅只对死亡、残疾两种情况作出要求,范畴太过狭窄。在现实生活中,当事人虽没有出现死亡、残疾现象,但其精神受到严重伤害的事实也相当普遍,如果无法获得国家赔偿,显然是不公的。 
  
  还有人认为,修正案应重视具体实施中的可操作性。在很多情况下,是与非、对与错、罪与非罪的尺度很难把握,界限很难确定,要把国家赔偿这本经念好,并不是一件十分容易和简单的事情。“法律的出发点是好的,但是实际中恐怕没那么简单,欲加之罪何患无辞,找个理由说明当事人有罪但不追究就行了。”可见,若不能强化对责任人的处罚性措施,国家赔偿制度也许依然难以洗脱实施效果不佳的名声。
  
  那么,您对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是如何看的,您是否有更好的建议?欢迎留言参加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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