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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签字效力

2009-06-25


  甲有限责任公司的总经理是王某,公司的营业执照上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也是王某,平时公司的大小事务都由王某决定,并以个人名义签字为准。2000年6月王某与北京某商贸公司的老总商定签订设备转让合同,在正式签订合同的时候,王某以自己的名义与该商贸公司约定:甲公司向商贸公司转让机器设备两台,总价款为40万元,合同签订后,由商贸公司付款20万元,其余款项1年内付清。2001年6月,北京某商贸公司的付款期已到,但迟迟不付款,甲公司在追索无果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商贸公司还款。而商贸公司却称:该设备转让合同是王某以个人名义所做的行为,并未说明是代表公司,而且合同也未加盖公司印章,故转让合同无效。

  法宝解析:

  本案应当首先判断王某的行为是个人行为还是公司的行为。如果是属于公司的行为,则该行为的一切法律后果都由公司承担,但若属于王某的个人行为,则该行为的后果与公司无关,应当完全由王某自己承担责任。

  王某是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所为的行为,当然代表公司,该行为的后果由公司承担。但问题是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所为,实质上是为公司订立的合同,此时如何判断该行为的性质?本案中,通过王某与商贸公司签订的合同内容、履行主体可以判断出,该合同真正的主体是甲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的行为构成代表行为,行为后果由公司承担。所以,商贸公司的辩护理由是不能成立的,商贸公司应当履行合同义务,承担付款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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