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刘先生于2008年7月进入北京市顺义区一家贸易公司工作,月薪每月8000元。进公司时公司和刘先生谈好,公司实行“年薪制”,每个月发放基本工资3000元,年终再发放“年薪”,即当年度12个月的工资差额。到2008年底时,刘先生找到公司人力资源部询问“年薪”的发放事宜,公司说因为今年效益不好,“年薪”暂缓发放。2009年6月,刘先生决定从公司辞职,在离职时刘先生再次向公司索要这一年的“年薪”,但此时公司却矢口否认存在“年薪”。刘先生非常气愤,决定对公司提起劳动仲裁,但劳动合同约定了基本工资为3000元,没有提到“年薪”的事情。刘先生这时犯难了,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专家解惑】
律师经询问刘先生得知,刘先生每月以现金形式领取工资,在刘先生签收工资的工资单中注明,刘先生每月的工资总额8000元,基本工资3000元,实际发放2500元(每月不等)的字样。但单位给刘先生的工资条上,只注明基本工资3000元,实际发放2500元(每月不等)。刘先生想我手里只有月工资为3000元的工资条和劳动合同,单位肯定不会拿出来自己签字的工资单,我去告手里没证据不也白告吗?
北京劳动律师赵恒律师告诉劳动者,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因此,在本案中刘先生可以要求单位出示刘先生签字的工资单,如果单位不提供,由单位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维权技巧】
刘先生咨询律师后很高兴,本以为没什么希望的事情经过律师的指点变得柳暗花明了。接下来刘先生应该怎么做呢?律师告诉刘先生,可以单位克扣、拖欠工资为由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支付拖欠的工资并支付拖欠工资25%的经济补偿金。
在开庭时,刘先生可以向仲裁委员会讲明自己的工资构成、工资发放形式,要求单位出示自己签字的工资单。
【案件结果】
在劳动仲裁庭审过程中,仲裁委员会要求单位出示刘先生签字的工资单,否则由单位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直接采纳刘先生的陈述。单位意识到自己理亏,接受了仲裁委员会的建议,与刘先生达成了调解协议,刘先生放弃支付拖欠工资25%经济补偿金的主张,单位在3日内向刘先生支付拖欠的每月5000元“年薪”。
【法律依据】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
用人单位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
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