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小何2006年进入一家软件公司,从事软件测试工作,从小何进公司开始,几乎天天都要加班,公司却从来没有支付过加班费。小何想,现在找工作也不容易,虽然没有加班费,每月的工资还能照发,先干着再说吧。从2008年开始,受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公司的经营业绩下滑,拖欠工资成了家常便饭,可每天的工作还那么忙。小何终于不能忍受了,2009年春节回来,小何向公司递交了辞职报告。公司告诉小何,现在公司实在没有钱给小何补齐工资,让小何再等等。到2009年5月份,公司仍旧没有将拖欠小何的4个月工资补齐。小何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了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和小何工作期间的加班费。一周之后,小何收到了仲裁委员会的举证通知和开庭通知。小何在仲裁委员会指定的举证期限届满前提交了自己的劳动合同和工资支付记录。提交完证据后,小何忽然想起自己手中的几张加班单忘记向仲裁委提交了。小何想,也不用着急,等开庭时一块带过去吧。在仲裁审理过程中,小何出示了自己的加班单,但仲裁委却告诉小何,已经过了举证期限了,对方不同意质证。最后裁决下来,小何一看傻眼了,自己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的请求没有得到仲裁庭的支持。小何想,加班单明明是真的,为什么仲裁委不认可呢?
【专家解惑】
北京劳动律师赵恒律师告诉劳动者,劳动仲裁和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有着严格的程序规定,如果超过了指定的期限完成,需要承担不利的后果。在本案中,小何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才提交自己的加班证据,仲裁庭没有组织小何和公司对该证据进行质证,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应当由小何自己承担不利的后果。
【维权技巧】
小何明白了,原来打官司不仅看证据,还得注意时间,不能超过法律规定或仲裁委和法院指定的期限。在劳动仲裁案件中,有哪些时间点需要注意呢?律师告诉小何,应当注意以下时间点:
第一,申请劳动仲裁的时效为1年。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应当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超过了上述时限提起仲裁或上诉,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第二,注意仲裁庭和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如果在举证期限内没有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另外,申请证据保全、申请证人作证、申请证据鉴定、变更诉讼请求等,都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否则不会被受理。
第三,注意开庭时间。如果没有在指定的开庭时间参加庭审的,对于提出申请和起诉的一方来讲,视为撤销申请和诉讼。
当然,对于提交证据有困难和开庭时有客观原因不能按时出庭的,可以向仲裁委或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延期举证、开庭等。
【案件结果】
仲裁裁决支持了小何要求支付拖欠公司的仲裁请求,但由于小何的加班单是在举证期限过后才提交的,而公司又不同意质证,因此小何的加班单不能被仲裁委采纳为证据。小何想,就算是花钱买个教训吧,在此提醒广大劳动者,一定要注重仲裁和法院的程序规定,特别是各种时限的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五条 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
第三十六条 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第十九条 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在仲裁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证据。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除外。
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第三十五条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
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