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陈某2007年2月份进入一家公司工作,签订了2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后,陈某决定换一家公司发展。由于公司没有安排陈某的带薪年休假,陈某要求公司在工资结算时,依照法律的规定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陈某日工资收入为300元,陈某应当有5天的带薪年假,这样陈某应得的工资为300*5*3=4500元。公司不同意陈某的要求,只同意支付陈某2000元。陈某认为公司补偿的工资过低,不同意公司的补偿标准,陈某告诉公司如果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未休年假的工资,陈某将通过法律手段解决。公司态度也很强硬,你爱告就告去吧,公司肯定会奉陪到底的。陈某想,如果打完了仲裁再打一审、二审,那都到了猴年马月了,这事就没有一个快点的解决办法吗?
【专家解惑】
北京劳动律师赵恒律师告诉劳动者,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劳动争议处理的基本原则是“协商、调解、一裁、两审”,其中劳动争议仲裁处理案件的审理期限一般为两个月,人民法院一审的审理期限一般为六个月、二审的审理期限一般为三个月。如果全部算下来都要花费几乎一年的时间。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为此进行恶意诉讼以拖延时间,使劳动者不能得到及时的法律救济。针对这一情况,《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了“一裁终局”制度。
“一裁终局”指对于某些劳动争议案件,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后,如劳动者不再提起诉讼,仲裁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劳动者对于 “一裁终局”的劳动争议案件可以到法院起诉的权利;而对于用人单位来说,除非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属于“一裁终局”案件的仲裁裁决,具有法定可以撤销的情形,可以申请撤销该裁决,否则必须按照该裁决执行。也就是说一裁终局的不再上法院,这样少了一个时间比较长的诉讼环节,有一部分案件的周期就可以大大缩短,有利于尽快解决劳动争议,避免增加劳动者的维权时间和成本;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了一些用人单位恶意诉讼以拖延时间。
本案中陈某的情况适用“一裁终局”,如果仲裁裁决支持了陈某的请求,公司没有权利就仲裁结果提起诉讼,陈某也不用再等待一审、二审诉讼程序了。
【维权技巧】
陈某得知自己不用再等待漫长的一审、二审诉讼程序后,很高兴。那既然现在申请劳动仲裁是免费的,那就多增加些请求吧。律师告诉陈某,并不是所有的案件都适用“一裁终局”,根据目前法律规定,一裁终局适用范围为:
第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第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公司应支付给陈某的未休年休假工资为4500元,陈某公司所在地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为800元,12个月的工资为9600元。如果陈某的仲裁请求不超过9600元,适用“一裁终局”。
劳动者在申请劳动仲裁时,可以合理利用“一裁终局”制度,对于得到仲裁支持希望较小的请求,可以考虑不申请,将申请的金额控制在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这样,可以有效避免单位恶意拖延。
【案件结果】
陈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了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单位支付陈某未休年假的工资4500元。单位认为陈某已经休了年假,不同意支付,但单位没有拿出陈某休年假的证据。最后仲裁委员会支持了陈某的请求。公司想提起诉讼,却发现该裁决是“一裁终局”的裁决,公司只能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书。如果公司不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就生效了。最后单位看到再拖延也没有什么可能了,支付了陈某的未休年假的工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七条 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第四十八条 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九条 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