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宋家庄,王小是首屈一指的富裕户。十年前还穷的叮当响的他,硬是凭着借来的几十块钱,从一个卖早点的做到了今天喜洋洋超市的大老板。说起来这个王小,还真是一个做生意的料。不怕吃苦不怕累,脑袋瓜子转的比陀螺还快,什么赚钱干什么(当然,偷鸡摸狗打劫除外)。这不,快到年关了,王小就寻思着得好好赚一把。
前儿个下午的时候,他跟刘会计在超市对完账之后,正赶着去村里的信用合作社办事儿,一辆捷达车在他们身边停下来,车里的司机伸出脑袋,和王小打招呼。王小一看:呦,这不是侯四儿嘛,都开上小轿车啦。侯四儿十分得意的说:咳,这不去年过年在县里倒腾了点花炮,小赚了一笔,买个小车开开,不是图了个方便嘛。王小一听:卖花炮能这么赚钱呐?侯四儿一本正经的说:”可不是,你可别小看这个花炮,利儿可大着呢”。王小连忙问:你有门路吗,兄弟也想倒点儿在超市卖卖,也挣点儿小钱花花呗。侯四儿爽快的说:行啊,兄弟,我手里正好有一批花炮呢,晚上我到你家找你,咱哥俩唠唠这事儿。王小一听,心里乐开了花,连忙摆着手说:还唠啥啊,你那批花炮我要了,就这么定了啊。
就这么着,王小在喜洋洋超市门口,搭了一个大展台,开始销售烟花爆竹。眼看春节就要到了,各家各户也都赶着置办年货呢,这花炮当然是少不了的重头戏啦。而且这街里街坊的,在超市置办完吃的喝的用的,出门一捎带手就把花炮也买了,非常方便。所以这营业额一天天的连创新高,王小是看在眼里,喜在心里。
可王小万万没想到,这祸事儿也一起找上门来了。李三的儿子李小三今年8岁,在镇上的小学读二年级。小家伙放寒假第一天就跑来买了一堆花炮,兴冲冲的抱着回家了。当天晚上,王小正和自己超市的店员盘点剩余花炮,突然听到外边有人大喊:出事儿了,出事儿了。王小当时也没太在意,约摸也就过了一刻钟的样子,李三的邻居张五慌慌张张的跑过来,气喘吁吁的说:不好了,李三的儿子被炸伤了,满头是血,120刚把人拉走,是死是活还不知道呢,派出所都来人啦。
经派出所民警查明,炸伤李小三的烟花爆竹正是从王小的花炮摊点儿购买的,李小三在买回烟花爆竹后,独自在自家院子里燃放挂鞭时,发生了爆炸,正好炸伤了李小三的头和眼睛。
后经医院的及时救治,李小三的性命保住了,但左眼被炸伤导致失明。李小三的父亲李三,一纸诉状将王小告上了法院,要求王小赔偿李小三的住院治疗费用及残疾赔偿金,共计人民币20万元。王小拿到了法院传票后,怎么也想不通,这事儿跟自己没关系啊,怎么李三就把自己给告了呢?
法宝解密:
烟花爆竹作为国家特许销售的物品,只有持安监局颁发的零售许可证的主体,才可以公开进行销售。本案中,王小出售烟花爆竹没有当地安监局颁发的零售许可证,即没有销售烟花爆竹的特许经营权,其出售烟花爆竹的行为主观上存在瑕疵,故其应当为自己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行政处罚的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
李小三年仅8岁,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从事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购买烟花爆竹这样杀伤力大的物品时,应当有其监护人陪同购买,王小单独销售给李小三烟花爆竹的行为,存在过错,应当在其过错限度内,承担责任。
李三作为李小三的父亲,对李小三负有监护责任,李小三在燃放烟花爆竹的时候,应当有监护人陪同并指导其行为,李小三单独燃放烟花爆竹导致自己被炸伤,李三的监护职责未履行到位,故应当在其过错的限度内,承担相应的责任。
此案中,王小应承担违法销售烟花爆竹的行政处罚,同时承担向未成年人单独出售杀伤力较大爆竹的民事过错赔偿责任。李三作为李小三监护人,承担未履行监护职责的民事责任。
法宝提醒:
如果春节期间您有卖烟花炮竹的打算,一定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办理好各种相关证件之后才再进行销售。同时,您要确保从正规厂家进货,这样出现事故的时候才能够进行追责。再者,作为销售者,您还应该注意不要将那些危险度高的鞭炮卖给未成年人,这样既有利于保护祖国的花朵,也能够防止自己惹官司上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