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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尚往来”的“法律尺度”

2009-02-19


  中国人重礼节,过年过节礼来礼往,既亲近又热闹,让春节更加红红火火。但是在礼来礼往的时候,要注意“法律尺度”。

  朱某是一个个体建筑商,这几年他的建筑事业在朋友的帮助下项目不断,生意非常红火,年底结算表明,利润相当丰厚。这样就更让他不能忘记帮助过他的各路朋友,他琢磨着:春节就要来了,在这节骨眼可不能失了“礼”呀。春节前的一天晚上,朱某约了某管理局的王某在饭店吃了顿饭,饭后朱某送王某回家,在汽车里说:“过春节了,本来想买点东西给咱们局长送过去,可也不知道他喜欢什么,这样吧,您帮我买点东西吧。”说完就从身边的包里掏出一只信封递给了王某。信封里装了20000元人民币。2003年底,某市检察机关在侦查某机关工作人员受贿案件时,牵出了建筑商朱某,得到信息之后,朱某非常着急,但有人告诉他,查受贿,不会影响到行贿人,再说你也只是过年过节给点礼品罢了,他心里才平静下来。当检察官出现在他的面前,宣布对他进行审查,他大吃一惊,连连对检察官说:“你们弄错了吧!”在他的观念中,行贿是不犯法的。但是以后的发展更让他心惊胆战,不久,检察机关以涉嫌行贿罪对他立案侦查、执行拘留和逮捕。

  这是怎么回事呢?这就是因为朱某越过了“礼尚往来”的“法律尺度”。

  法宝解析:

  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对行贿罪有专门的规定。行贿罪是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行贿罪有单位行贿罪和个人行贿罪之分。以上案例中的朱某为个体建筑商,其行贿行为应该认定为个人行贿行为。同时由于其送礼金额已经超过一万元,并且王某曾经为朱某违规批过一个项目。所以最终朱某行贿罪名成立。

  法规链接: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日发布的《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一、商业贿赂犯罪涉及刑法规定的以下八种罪名:(1)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2)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3)受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4)单位受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5)行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6)对单位行贿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7)介绍贿赂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8)单位行贿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

  十、办理商业贿赂犯罪案件,要注意区分贿赂与馈赠的界限。主要应当结合以下因素全面分析、综合判断:(1)发生财物往来的背景,如双方是否存在亲友关系及历史上交往的情形和程度;(2)往来财物的价值;(3)财物往来的缘由、时机和方式,提供财物方对于接受方有无职务上的请托;(4)接受方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提供方谋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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