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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聘协议不可少

张新月 2009-04-23



  王大姐是上海人,在一家公司从事会计工作,一个月4000块钱。去年夏天,王大姐年满50周岁,公司为她办理了退休手续。 

  去年年底,原公司人手不够,考虑到王大姐的会计业务非常精通,于是公司想返聘她。王大姐本就是个闲不住的人,退休后的清闲生活早就让她百无聊赖了。一听说单位要返聘她,她高兴得嘴都合不拢了,一口就应承了下来。至于工资,单位没说,王大姐也就没问。她心想:怎么着也得跟原来差不多吧。过完春节,王大姐就开始上班了,但是双方没有签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协议。 

  然而,就在发第一个月工资的那天,王大姐发现自己的工资只有2500元。她一下就火了,心想:我活不比以前少干,凭啥给我降工资?于是,王大姐就去找单位领导说理,可领导说了,这是按返聘人员的规定办事,谁都一样。 

  回到家,王大姐的儿子看她满脸怒气,就赶忙询问出了什么事。王大姐就把工资的事情告诉了儿子。儿子也很气愤,就撺掇王大姐去仲裁,而且说,单位没跟王大姐签劳动合同,还可以要求双倍工资,他的好几个朋友就是这种情况,都拿到了双倍的工资补偿。 

  在儿子的劝说下,王大姐就去了仲裁委,要求单位按照原来的工资标准支付自己的工资,同时与自己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支付自己这一个多月的双倍工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最终驳回了王大姐的全部要求。王大姐的儿子就想不明白了:怎么自己的朋友一告一个准儿,轮到自己的妈咋就不成了呢?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法宝解密: 

  本案的关键在于王大姐与公司之间的返聘不适用劳动合同法。王大姐达到了退休年龄,办理了退休手续,这个时候与返聘单位之间所形成的不再是劳动关系,而是一种特殊的劳务关系,双方之间除在工作时间、劳动保护、最低工资方面要执行劳动法以及劳动合同法的标准外,其他的方面由双方协商约定。 

  而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与双倍工资都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既然王大姐的情况不适用这个法律,那么她的请求自然得不到仲裁委的支持。 

  法宝提醒: 

  返聘人员与单位之间形成的是劳务关系,不适用于劳动合同法。对于待遇和工伤等问题,都需要事先在返聘协议中进行约定,以免日后发生纠纷时不好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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