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年前,为了结婚,王强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并因此向银行贷款50万。理所当然的,产权证上写的是王强的名字。半年后,王强与女友杨玲结了婚,但婚后的生活并不像他想得那样美好。王强喜静,而妻子杨玲则比较外向。随着了解的加深,双方都意识到对方并不适合自己。于是,一年后,俩人决定和平分手。此时,夫妻二人又为谁来偿还房贷发生争议。
杨玲认为,银行贷款应由王强偿还。因为房子是王强婚前购买的,属于他的个人财产。婚后虽说两人生活在一起,但这期间的贷款也都是由王强一人负担。因此,购房贷款与自己无关。而王强则主张,贷款应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理由是,这套住房是为结婚购置的,婚后自己也是用每月工资还贷,而工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换句话说,这贷款一直是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的。因此,还贷不应是自己一个人的事儿!
那么,王强所说是否正确,事实真是这样吗?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法宝解密:
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产证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该房屋应视为个人财产。同样,其购房按揭贷款也为其个人债务。
在本案中,该房屋为王强婚前购买,理应为其个人财产,其银行贷款属于个人债务。如果杨玲无法证明双方之间存在财产各自所有的约定,那么王强的工资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说,作为配偶的杨玲在不知不觉中也偿还了部分购房贷款。但这些并不能改变房屋作为王强个人财产的事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