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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一赔十”当兑现

张志胜律师 2009-06-22


  王某在购物时,偶然发现某广场门前一手机专卖店门口竖立“假一赔十”的招牌,走进一看,该店上方赫然悬挂“中国移动”字样及标示。王某对此店的品质信心倍增。经过促销员的“讲解”,毅然购买诺基亚6500C手机一部,价格2400元。购买后第5天,王某发现手机字体发散,仿若“水浸”一般,遂找到该店业务员,被业务员大骂一通后离开。第二天,王某要求到诺基亚售后服务中心检测,遭到更深的冷遇。无奈,王某将手机送往信息产业部电信设备认证中心鉴定。7日后,该中心出具鉴定报告:该手机进网许可标志系伪造。2008年8月,王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诺基亚中国有限公司和该手机专卖店承担连带责任,赔偿王某24000元人民币并退还手机购机款2400元。法院开庭审理后,支持王某诉讼请求。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律师说法

  1、“假一赔十”等促销承诺不能随着购买合同而撤销。“假一罚十”等促销承诺系商家单方允诺行为,不是购买合同的条款,因此,当合同因欺诈被撤销后,该承诺不能随之撤销,否则,商家通过该促销手段取得更多销售机会、排挤竞争对手,而出现售假等欺诈事故后可以逃避责任,明显违背诚信原则和公平原则。同时,“假一罚十”的单方允诺不具备合同成立的要件,因为,商家承诺时,购买者没有要约,不能形成合意。

  2、单方允诺行为与赠与的区别。单方允诺行为是表意人向对方作出的赋予对方权利,设定自己义务的行为,属单方行为,无须对方承诺,也无须对方支付对价。只要对方具备了条件,该允诺就应当兑现。这种行为符合意思自治的原则,不能随意撤销。它与赠与的主要区别是,赠与行为在给付之前可以撤销(特殊赠与除外),且赠与一般不会附带在其他合同行为中。单方允诺行为,如,悬赏广告等,往往以表意人实现一定的目的为导向,通过单方允诺刺激广大群众作出某些行为,从而实现表意人的目的。

  3、购买电子电讯产品是应当注意的问题。首先,销售商家的资质等相关证件审核,包括发票开具、质保书填写等;其次,手机产品的进网许可标示、产品标识等货物本身的资质审查;最后,判断货物价格与市场价格的差异,如果悬殊过大,请三思后行。发现问题后,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不要轻易找对方交涉,毕竟,对方多数人员素质比较低下,有一定的安全隐患。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4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5条: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等质量标志。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86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作 者:张志胜 律师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
  手 机:13520840484
  Email:zzschx@126.com

  编 辑:商晓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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