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在留平镇的张胜是做水产品批发生意的。五年前,为了扩大业务规模,他向好友王强借了10万块钱用于建造冷库。面对好友的请求,王强非常痛快的就答应了,这让张胜很感动。但亲兄弟也要明算帐,张胜主动提出用自己一块价值8万多元的土地使用权作抵押,并保证一年后还款。于是俩人便到登记机关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办完手续后,张胜将土地使用权证交到王强手中。
转眼一年过去,王强心想,反正有土地作保,不必担心什么,也就没急着找张胜索要借款。寒来暑往,很快又过了三年。令王强没想到的是,张胜竟把自己给告了,还要自己归还土地使用权证。对于张胜如此“过分”的要求,王强一口回绝。他认为,土地使用权是张胜抵押给自己的,也到机关办了手续,既然张胜没有还款,自己凭什么要把权证还给他?
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王强是否应该归还权证?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法宝解密:
本案中,张胜与王强订立的抵押担保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而法律规定的借款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但王强在此期间内没有要求张胜履行还款义务。也就是说,该诉讼时效没有中断的情形发生。所以,该诉讼时效期间在借款发生的三年后就已经结束了。
根据相关法律之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王强作为抵押权人在其借款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未行使抵押权,导致该抵押权消灭。由此可见,张胜要求王强归还土地使用权证是合理有据的,王强不应拒绝。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