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通有限公司是一家食品加工公司,近几年来经济效益越来越好,该公司的董事长张某为公司的业绩作出了突出的贡献,因此,公司的大多事务都交由其处理。1998年7月,张某多年的老同学王某找到了公司,对张某说:其正打算与李某合伙开办一家网络游戏开发企业,凭借自己的网络技术,一定能赚大钱。但苦于没有资金,打算找张某投资。张某碍于同学的情面,答应了王某的要求,遂决定投资2万元到王某的企业。企业开办后,由于经营的需要,王某向银行贷款3万元,找张某作抵押,张某即以公司的名义为贷款作了抵押担保。现王某与李某的合伙企业经营失败,银行收不回借款,遂要求宏通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
法宝解析:
本案中,张某对王某合伙企业的投资与担保都存在着程序上的问题。公司的投资经营行为,应当由董事会、股东会作出决议,而不能由董事长说了算。张某在为王某提供投资及担保时,都是个人作出的决定,没有通过董事会、股东会作出决议这一正当途径。那么此时投资与担保的效力如何呢?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宏通有限公司为该合伙企业提供的担保是有效的,虽然该担保协议的作出违反了公司决议的程序,但这是公司内部的事情,第三人没有审查的义务,且张某是以公司的名义作出的担保,银行作为善意第三人,其利益应该得到维护,因此宏通有限公司应当向银行承担担保责任。至于张某作出的担保侵害了公司的利益,该公司的董事会或者监事会以及股东可以提起诉讼,追究张某的责任。
宏通有限公司为该合伙企业提供的投资是无效的。虽然该投资也存在着不符合公司内部程序的问题,但导致投资协议无效的是公司法的规定。根据《公司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而王某与李某开办的是合伙企业,这也就意味着,张某对该企业投资后,会导致宏通公司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违反了公司法的强制规定,因而是无效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