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张是一家公司的部门经理,当初签劳动合同时双方约定,工资为5000元/月,其中基本工资2000元,绩效奖金3000元,合同为期3年。2008年底,受经济危机的影响,公司为减少人力成本,下调了小张两个月的奖金,共计2000元。
公司单方面克扣工资的做法让小张非常失望。不久,他便向公司递交了辞呈,同时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以及被克扣的工资。公司对小张的做法大为不解:经济形势不好,给员工降薪是再正常不过的事儿,再说他是主动辞职,现在居然还来管公司要钱。由于公司拒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和被克扣的工资,小张无法,最后只得找到劳动仲裁委讨说法。那么,小张的请求能得到仲裁委的支持吗?
(文中人物为化名)
法宝解密:
用人单位欲通过降薪来降低用工成本,这本身并无可厚非,但在具体操作上应当依法进行。部分用人单位错误的认为,奖金为福利,福利属于用人单位的经营自主权,可以随意调整。但实际上,奖金也属于劳动报酬,其计算要有相应的依据,劳动者对此有知情权。只有符合法定程序的降薪才能被法律认可。对于用人单位的合法降薪,劳动者若以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而要求经济补偿,是不会得到法律支持的。
本案中,公司仅以经济危机为由就单方面调低小张奖金的做法,显然违反了法定程序。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由此可见,本案中的小张提出的要求合理合法,公司理应支付其经济补偿金以及被克扣的工资。
法宝贴士:
用人单位为降低人力成本,可采取裁员、降薪、放假、调岗等自救措施。但是,自救措施应按照法律规定依法进行,若损害员工合法权益,劳动者可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此时,用人单位除要补足相关的工资待遇外,还需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金。因此,用人单位应依法降低用工成本,避免因违法而导致的用工成本的增加。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