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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可以包得住火

吴刚 2009-06-01


  商业秘密是公司的命脉,是公司保持竞争优势的商业财富。但是在经营过程中,这些商业秘密又需要一些员工掌握,因此如何防止这些商业秘密外泄成为公司经营者的烦恼。其实,公司和员工之间可以通过一纸协议来解决这个问题,维护公司的利益。

  王某是北京某仪器公司(以下称仪器公司)技术处的高级工程师。2003年3月,王某与公司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2003年10月份,双方在公司法律顾问的建议下补签了《保密协议书》。2007年1月份,王某离职。2008年2月份,公司销售人员在市场上意外发现,同城的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称技术公司)生产的产品与自己公司生产的系列产品在技术原理和技术性能上属同类产品。同时,在接下来的半年里公司该产品销售额明显下降。后经核实,王某此时正在担任此技术公司总经理职务。

  仪器公司向所在区劳动仲裁委员会就保密协议事项提起了劳动仲裁。仲裁委认为,王某作为仪器公司的高级技术人员,没有按照保密协议的约定保守商业秘密,应该承担违约责任。仲裁委员会做出裁决:根据保密协议约定,王某向仪器公司支付违约金25万元;仲裁费亦由王某承担。

  法宝答疑:

  保守商业秘密是劳动者的义务,王某泄露商业秘密的行为既违反了保密协议的约定,也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条链接:

  我国去年实施的新劳动合同法第23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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