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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别让自己伤心又伤“身”

郭自牧律师 2009-06-01


  当真爱变成仇恨,当温情变成愤怒,山盟海誓已是昨日黄花,真诚也早已枯萎,人的自私本性开始滋生和蔓延后,隐匿财产,成为离婚双方或一方“自然”的选择。当我们已经没有办法留住改变的感情时,那么,至少,我们应该学会留住一些本应属于我们的东西。下面就介绍一些资深律师在办案实践中总结的常见的财产隐匿方法,受伤的人要擦亮眼,别在伤心的同时,蒙受不必要的财产损失,真真的“赔了夫人又折兵”。

  1、瞒天过海,私自隐匿拥有财产的信息。有些颇有心计的人,在面临离婚之前,就已经私下购买了另处房产,而另一方却不得而之。在离婚时,购房者绝口不提另有房产的事,该房产自然也不在共同财产分割之列。或隐匿存款事实、存款账户,将平时积蓄或工资卡上的资金取出,另存于其他银行帐户中。离婚时,将所剩寥寥无几的工资卡交至法院质证,并声称其余钱款已用于家庭生活开支。

  2、移花接木,私自将产权交易过户到他人名下。如果房屋产权证上只有一方名字,则这一方可能将房产擅自过户到他人名下,套取、转移现金。

  3、金蝉脱壳,以他人名义购买房产。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他人的名义购买房产,但却是实际房产的拥有者。等到离婚之后,再将该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

  4、以逸待劳,婚前双方出资购房记在一人名下。由于不愿意失去购房机会,在还没有领取结婚证的情况下,双方出资购房,但在办理购房手续时,“精明”的一方,以“贷款不便”、“没有领结婚证就不能共有房屋”等为借口,将房产办在自己一人名下,而等到面临离婚时,却矢口否认共同出资的事实,任凭另一方痛心和泪流,笑将全部房产权利收纳,甚至借助于法院之手,达到上述目的。

  5、偷梁换柱,将自己名下的存款取出,然后人间蒸发。在另一方已知有存款并且知道相关储蓄信息的情况下,擅自将存款以现金取出,(以银行转账方式取会留有流向痕迹),口头上声称该款已用于生活日常开支,实际另存银行或以他人名义另存银行。

  6、调虎离山,转移夫妻共有财产。因为处于“冷战”或“交火”期,面临离婚困扰的双方很难象正常夫妻一样在家里相处。因此,有30%以上的夫妻一方选择了分居,即使由于条件限制仍在一室“留守”,但“家”的概念也只是一个“旅馆”,或成为了一个发泄愤怒的地方。当矛盾激化到一定程度,一方会趁另一方不备时,将家里值钱的东西,诸如冰箱、电视等大件消费品转移到他处,或矢口否认有某些共有财产。

  7、隐匿炒股信息,不透露给另一方股东代码或资金号、证券公司。或者将股市内的股票抛售后,套取现金,取出后转移、隐匿。

  8、以他人名义入股,自己作隐名股东,隐匿公司、企业财产份额。

  (本文资料来源于法邦网郭自牧律师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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