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妇女在某家药店买了一盒丸状中药,这类的药每颗如一个成年人的大拇指一般大。它不象西药,西药我们通常就叫“片”不叫“丸”。这位妇女在吃这类药丸的时侯剥开包皮就直接放到嘴里用水冲一口和药一起咽下肚,可没想到因为药丸比较大,卡在咽喉中间,咳也咳不出来,咽也咽不下去。最后不幸的是该妇女由于没能及时抢救而窒息死亡。死者亲属悲痛万分的同时认为:生产该药丸的厂家负有不可推脱的责任,并将该生产厂家告上法庭。而厂家认为自己没有责任,因为自己生产的药丸没有违法或者违规等行为,都是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检验检疫合格才上市销售,出现这一事故纯属意外。
本案的争仪的焦点就是生产厂家对于该妇女的死是否有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
(1)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2)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且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因此,我们认为生产厂家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方面没有标明正确使用方法和明确的警示说明,导致用药者没有能正确的服用而卡在咽喉窒息死亡,应当给予受害方赔偿。
受害方可以得到哪方面的赔偿: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 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2)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