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地仁和有限公司因生产规模的不断扩大,需要在本市范围内租赁厂房。经人介绍,天地仁和公司于2008年3月与一家食品厂签订了厂房租赁协议。协议约定:如果食品厂在2008年9月底将新的厂房建成,食品厂将2000平方米的旧厂房租赁给天地仁和公司使用,每月租金10000元,租赁期限5年。2008年9月13日,食品厂将新的厂房建成并投入使用,天地仁和公司认为合同约定的条件已经生效,应当按照按照合同的约定,开始使用厂房。于是找到食品公司要求履行合同。但经了解得知食品公司已将该厂房租赁给甲公司使用并与甲公司签订了为期2年的租赁合同。无奈天地仁和公司将食品公司告上法庭,要求食品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天地仁和公司的损失。
法院认为,食品公司现在已经不能履行合同,但与天地仁和公司签订的租赁协议有效,食品公司已经违约,因此食品公司应当对给天地人和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法宝解析:
合同的生效条件也被称为延缓条件,它是指限制合同效力发生的条件。如果合同附有生效条件,则合同在成立以后还不能立即生效,必须待生效条件成就以后,合同才能产生效力,当事人才可以实际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第四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在签订合同时,如果在合同的条款中约定附有条件,那么合同就已经成立,只是暂时没有生效,在合同约定的条件成熟时,合同才会发生效力,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才会产生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当事人应当按照双方的约定履行合同,否则就要承担违约责任,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还要还要赔偿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