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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国归来 房子被卖

单薇律师 2009-06-02


  案情简介:
  
  李女士于2000年结婚,婚后购买了一套住房,房屋产权证上登记的是其丈夫的名字。2003年,李女士被所在的公司派往国外工作,在国外工作期间,其丈夫曾经提出过离婚,但是李女士没有同意。2009年2月,李女士出国归来,可是联系不上丈夫了,到家一看,房子被丈夫的弟弟住着,他弟弟还拿出房本,告诉李女士房屋已经我丈夫卖给他了,李女士看到房本的名字也变成他弟弟的了。李女士现在还没有离婚,她的丈夫这样做可以吗?李女士该怎么办?

  律师解答:

  李女士丈夫这样的做法侵犯了李女士的财产权利,李女士可以主张其丈夫和弟弟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要求收回房屋。

  我国现阶段在房屋所有权登记制度上还不完善,在共有房产的房屋所有权证上往往只登记为出卖人,而登记机关在办理过户登记时对房屋所有人的审查仅为形式审查,故房屋所有权通过登记发生转移就实际可能,部分共有人擅自出卖共有房屋的现象在实践中时有所见,以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允许私自出夫妻卖共有房屋最为典型。

  《民法通则意见》第八十条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对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共有物的,应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按该条规定,擅自出卖共有房屋行为的效力一般被认定为无效,第三人合法权益能得到维护的必要条件为(1)善意。民法上的善意即为不知情。买受人不知道该房屋的所有权状态。(2)有偿。如果买受人向出卖人支付了房屋的对价,即为有偿取得。(3)取的财产。即取得物的所有权。

  我国《婚姻法》规定了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李女士和丈夫在婚后购买的房屋虽然登记在其丈夫一个人名下,但是同样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于这套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在没有征得李女士同意的情况下,其丈夫擅自转让的行为,属于无效行为。并且由于其转让房屋的对象是其弟弟,而对于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其弟弟是明知的,因此其弟弟的受让行为不属于善意取得。

  在其弟弟取得房屋所有权不属于善意取得的情况下,李女士可以向法院主张其丈夫与其弟弟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要求收回房屋的所有权。

  作者:单薇律师 天津瀚洋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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