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经营纺织品的外贸公司,其分别由香港某公司、乙贸易公司投资设立,2003年1月,甲公司出现资金困难,向丙企业借款60万元,双方约定年利率为6%,价款期限为1年,到期连本带利归还。但到了约定的时间,甲公司未向丙企业还款,丙企业向甲公司追债无望,于是便将香港某公司、乙贸易公司一并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
法宝解析:
1、甲有限责任公司独立承担责任。《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具体到本案中,甲有限责任公司对丙企业的借款应当由甲公司独立承担还款责任,甲公司承担责任的基础是该公司所有用的财产。
2、香港某公司、乙贸易公司承担有限责任。香港某公司、乙贸易公司是甲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由于其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所以,其对公司的债务并不负直接责任。只在出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超出此范围,股东并不以出资以外的个人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因而,本案中丙企业并不能向香港某公司、乙贸易公司请求偿还借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