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规定了遗产的范围,主要包括:(1)公民的收入;(2)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5)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7)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1、公民的收入。公民的收入,是指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以自己的劳动或其他方法所取得的合法财产收入。主要包括:(1)劳动所得;(2)劳务报酬;(3)法定孳息所得;(4)财产借贷或财产租赁所得;(5)特许权使用费所得;(6)受奖励所得。
2、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1)公民的房屋,是公民最基本的生活资料,它包括公民所有的自住房、出租房、营业用房等。(2)公民的储蓄,是指公民存入银行或信用合作社的货币。储蓄的本息统归存款人所有,并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3)公民的生活用品,是指满足公民日常生活基本需求的物质资料,包括衣、食、住、行、用等各方面用途的生活资料。
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1)公民的林木,是指公民在依法占有、使用公有土地(如农民的宅基地、自留地、承包地以及城镇居民的住宅地)和占有、使用的公有荒地上(如农民承包开发的荒山)种植的树木、竹林。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许多地区的人民政府为垦荒育林、开发荒山荒地、绿化祖国、保持生态平衡、发挥本地经济优势,都相继明文规定:允许个人承包荒山荒地或小流域,种植林木,谁造谁有,允许继承。(2)公民的牲畜和家禽,是指公民自己饲养的牛、马、骡、驴、羊、猪、兔、鸡、鸭、鹅等。这些牲畜和家禽有的成为公民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重要的生产资料(如牛、马、骡、驴),有的则是公民为进行商品交换或用于生活消费而饲养的。
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1)公民的文物,是指公民个人收藏的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物品;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和著名人物有关的、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和史料价值的建筑物、纪念物;重要的革命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的手稿、古旧图书资料;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公民收藏的文物,其所有权受国家法律保护。(2)公民的图书资料,包括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各种类型、各种文版、各种内容的藏书、资料。公民死亡时,其所拥有的图书资料一般可以由他人继承。但如果其中涉及国家机密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的保密规定处理。
5、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的蓬勃发展,以及家庭经济职能的正常发挥,决定了公民个人及其家庭必然还要拥有相当数量的生产资料。我国宪法规定,对于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任何人不得非法侵犯。本法根据宪法,将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列入遗产范围,允许继承,表现了立法对改革开放成果的肯定。
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权是公民不可让渡的权利,不属于遗产的范围,不是财产继承的标的。但是,知识产权中的某些非财产的人身权利也可以继承。如作者死后,其继承人可以发表、复制和发行等使用作品的权利;可以享有与他人签订使用作品的合同的权利;保护死者的作品不受侵犯的权利等。公民的除著作权、专利权外其他的知识产权的财产权利也是可以作为遗产的。
7、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公民可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
此外,按照我国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制度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原则上应平均分割,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为此,在夫妻一方死亡后,首先要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只有属于死者的那部分财产才是遗产。如果夫妻结婚时间较长,难以分清婚前个人财产和婚后共同财产,可一律视作共同财产,其中一半才是死者的遗产。如果夫妻对财产问题另有约定,那么,约定为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在其死后即成为其遗产,由继承人依法继承,而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