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4月,天翼有限公司与另外3家企业达成协议,约定共同投资,成立一家家具公司,天翼公司拟定了公司章程,此公司章程经另外3家企业审核后予以认可,并将新公司的名称暂定为“阳光家具有限公司”。章程中确定新公司的注册资本为30万元,其中天翼公司出资10万元,其余设备由另外3家企业承担。出资方式有货币、厂房、机器设备等,在确定了出资方式及比例后,各方都履行了出资义务,且由阳光家具有限公司筹备处委托某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后出具了验资证明。同年7月,阳光家具有限公司筹备处向市工商管理局申请设立登记,市工商局审查后认为,本地已经有6家家具厂,市场容量已经饱和,再设立一家家具公司只会对本地经济造成不良竞争。因此不予登记。
法宝解析:
首先,阳光家具有限公司符合了公司成立的条件。其发起人人数为4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为50人以下的条件;阳光公司的注册资本为30万元,也符合了有限公司法定最低资本额为3万元的要求;各股东都合法履行了出资义务,并经过了验资;制定了公司章程,拟定了新公司的名称等。这一系列条件都表明该家具公司符合了《公司法》要求的条件。
其次,阳光家具公司的成立不需要办理批准手续。根据《公司法》第六条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本案中,阳光公司的经营项目是家具,依法不属于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利益和关系国计民生等需报经批准的特定行业和项目的。因而,市工商局应当予以登记。工商局对阳光家具公司的申请以公司法规定之外的理由加以拒绝,其做法是不合法的,天翼公司等发起人可以针对工商局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