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已经给你了,他出了事,我不管!”
“可你毕竟是他爸爸,怎么能这么无情!”
村民刘某与前妻李某又为孩子的事吵起来了,而且还惊动了当地司法所。这是怎么回事呢?
2008年5月,刘某与妻子李某协议离婚,7岁的儿子刘星由李某抚养。今年3月25日,刘星在放学回家的路上因事与同学张某打起来,将张某推倒在地,张某左脚脚踝撞在一块三角石头上,当即哇哇大哭,在同学的搀扶下仍不能站立。随后,张某被送到医院,经诊断为脚踝骨折,需做手术。手术后住院10天,张某康复出院,共花去医疗费9000元。出院后,张某的父母多次找到李某要求赔偿。然而李某家庭经济困难,无力支付医疗费。万般无奈之下,李某想到了前夫刘某。可李某话还没说完就被刘某推出门外,认为儿子随李某生活,李某是儿子的监护人,儿子闯祸是李某监护不当所致,责任全在李某,应由李某赔偿。经人指点,李某来到司法所寻求帮助,希望刘某能承担部分医疗费,司法所王所长热情接待了她。
在了解事情的来龙去脉后,王所长随即带领所内干警前去调查,给张某的父母作了调查笔录,然后找到了刘某。王所长对刘某指出,你儿子迄今还不满8岁,属于法律界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范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据此可知,孩子致伤他人,其民事责任应当由其监护人承担。但对于“谁是监护人”这个问题,你的说法存在着明显的偏颇。法律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而父母的离婚并不能改变未成年人与其父母的关系,所以离婚的父母也就不能以“离婚”为由来否认自己是子女监护人的身份。简而言之,你在与李某离婚后虽然未与孩子共同生活,但并没有丧失对儿子的监护权。有这个前提在,当儿子闯祸时,你自然也就难逃干系。不过,鉴于父母离婚后,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难以对子女实行直接监管的实际情况,当未成年子女闯祸时,其离婚后的父母所承担的责任是有大小之别的。司法解释规定:“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李某在家务农,生活艰难,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你和李某共同担责不仅合乎情理,而且符合法律规定。
经过说服教育,刘某认识到自己的过错,愿意承担一半的医疗费,双方达成了协议。
法条链接:
《民法通则》
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第一百三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民法通则》司法解释
158.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婚姻法》
第二十三条 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