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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老年人的特殊权益

杨霄律师 2009-06-04


  老年人作为法律上自然人的一种,当然享有一般人所具有的权益,比如结社权、结婚的权利等等。但老年人作为一个特殊群体,很多国家在立法上都给予了诸多照顾和倾斜,使老年人享有一些特殊权益。我国也于1996年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该法把老年的特殊权益牢牢地固定在了法律的层面上。当然,一部《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内容是很庞杂的,一片文章不可能面面俱到。本文只谈和日常生活较为紧密的或者大家容易忽略和混淆的一些问题: 

  一、在老人的赡养方面: 

  1、老年人应得到全体家庭成员的关心和照顾。这点把对老年人负有关心和照顾义务的人扩大到了所有家庭成员,包括没有赡养义务的人。比如孙子女虽然没有赡养祖父母的义务,但却有关心、照顾祖父母的义务。 

  2、对老年人的赡养不仅是物质层面上的还包括精神层面上的。这是针对赡养人提出的要求,也是把“赡养”这一概念升华的结果。这一规定打破了传统的赡养观念,对赡养人提出了较高的要求。由于在精力和体力上的局限,老年人往往在物质上要求不高。且老年人有固定的退休金,故物质上一般没有什么欲求不满的情形。实际上老年人的烦恼大多是源于精神上的寂寞。《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明确要求赡养人要给予老年人精神上的抚慰。这一规定是切中老年人实际生活的症结,为广大老年人拍手称快。 

  3、儿媳和女婿有协助赡养老人的义务。一般人看来,赡养老人只是赡养人的事,儿子赡养父母天经地义,儿媳似乎和公婆没什么关系,也不必尽赡养义务。但实际上《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了儿媳对公婆有协助赡养的义务。所以儿媳和公婆之间不是没有关系。同样的问题也存在于女婿和岳父岳母之间。女婿仍然要协助赡养岳父母。 

  二、在社会保障方面: 

  1、“特困”老年人由政府负责养老。“特困”老年人是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的,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老年人。一般由各地政府民政部门组织实施。常见的形式就是敬老院。 

  2、政府可帮助解决生活困难的老年人的医疗费用。老年人和其赡养人确实无力支付医疗费用的,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情况可以给予适当帮助。但值得注意的是,这条规定不是硬性规定,政府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解决一些生活困难老年人的看病问题,不是必须这样做。 

  3、在分配和调整住房上应照顾老年人。这是老年人所在单位在解决住房问题时应考虑的问题。比如在住房的楼层和朝向上对老年人进行照顾。 

作 者:杨霄律师 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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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商晓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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