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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动了我的阳光

2009-02-26


  人的生存离不开阳光,太阳每天都公平地照耀着每一个人。但如果你的住房窗前突然冒出一幢高楼大厦,这不仅意味着你的采光、观景受到了影响,还关系到你所购的商品房有可能面临贬值。而医学专家认为,住宅中光照的多少是影响身体健康的重要因素。人人都有享受阳光的权利,上升到法律层面就是采光权(阳光权),一个起初还鲜为人知的名词,到现在已成为日益被重视的生存权利。

  以法律的名义,保护居民享受阳光的权利!

  今年60多岁的王大妈和老伴,退休之后,子女为了让老人安享晚年,出钱为父母买了一套通风、阳光充足的居室,老夫妇入住之后非常高兴。可是没过多久,这套给汪大妈带来温暖的房间,却让她非常堵心。

  怎么回事呢?原来这王大妈居住的楼房对面盖起了一幢高层建筑,原本一天照十几个小时的阳光,现在变得阴暗、不透风。王大妈说:“盖了这个楼以后呀,尤其是我那老伴就成了心病了,看见那楼就堵心,因为我们是个金角,以前从早晨八点一直到下午四点,只要有太阳我们基本都能照到,而现在一点也没有,说实在的,作为退休的老人在家不就享受阳光吗?现在,连这点权利都剥夺了。”

  经过几次挫折和碰撞之后,王大妈认识到只有拿起法律武器,才能依法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因为《物权法》明确规定保护居民的阳光权,因此,王大妈最后获得了应有的赔偿。

  可是,我们不禁要问,一缕阳光值多少钱?

  事实上,阳光是无价的,生活中越来越多的人宁愿“要阳光,不要物质赔偿”,即要求首先排除妨害,而不愿意只是通过经济补偿方式了结。但是拆除一栋高楼的代价又太大,所以矛盾依然时时存在,金钱的补偿只能换来暂时的安慰。

  楼距的“缩水”,前后楼盘的“亲密接触”侵害了居民的阳光权。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越来越多的居民在为自身的生存居住环境质量受到侵害而寻求法律帮助。法宝律师建议: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应注意加上对住宅周边环境的要求,如能将日照时间等在补充条款中确定下来,一旦发生争议,违约责任也就明确了,该退房就退房,该赔钱就赔钱。如发现新建房屋影响采光和日照时,居民可以向当地规划部门反映制止其侵权行为;建造完毕后,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索赔。

  有关部门针对百姓的“阳光权”问题应尽快出台一系列的“阳光政策”。首当其冲的是,应当注重“提前”,把维权的着眼点放在“事前预防”上,而不应该把维权寄托在“事后胜诉”上。让法律充分发挥事前的预防和制止功能,而不能仅靠事后执行判决来发挥法律的威力。其次,期待对违反规划、随意建房的利欲熏心的房地产商的制裁升级,不能像现在这样简单地一赔了事。最后呼唤有关部门能够增加规划审批的透明度。

  法条链接:

  《物权法》对阳光权作出了明确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的“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风、通行、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规定:“大城市住宅日照标准为大寒日≥2小时,冬至日≥1小时,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旧区改造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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