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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出资的概念辨析、纠纷类型、举证责任

对冲基金          2016-08-10 阅读:23

程胜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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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虚假出资?

虚假出资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并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所有权,而与代收股款的银行串通,由银行出具收款证明,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验资机构串通由资产评估机构、验资机构出具财产所有权转移证明、出资证明,骗取公司的登记的行为。

二、虚假出资vs未交付出资vs虚报注册资本

(一)虚假出资vs未交付出资。虚假出资和未交出资款不同,区别在于前者是无代价而取得股份,行为性质为欺诈。后者是未交出资款也未取得股份,其行为性质为违约。

(二)虚假出资与公司虚报注册资本。一是违法主体不同,虚报注册资本的违法主体为公司,虚假出资的违法主体则为股东;二是违法行为所侵害的客体不同,虚报注册资本侵害的是公司登记制度,而虚假出资则不仅侵害了登记制度,同时还损害了其他已依法出资的股东的权益:三是两者违法主体的主观状态不同,虚报注册资本体现的是公司的意志,应当存在全体股东的共谋;而虚假出资体现的仅仅是个别股东的个人意志,不需要全体股东的共同意志。

三、、虚假出资纠纷类型

(1)以无实际现金或高于实际现金的虚假银行进账单、对账单骗取验资报告,从而获得公司登记;

(2)以虚假的实物投资手续骗取验资报告,从而获得公司登记;

(3)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但并未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

(4)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

(5)单位股东设立公司时,为了应付验资,将款项短期转入公司账户后又立即转出,公司未实际使用该款项进行经营;

(6)未对投入的净资产进行审计,仅以投资者提供的少记负债高估资产的会计报表验资。

四、虚假出资时,举证责任的分配:

债权人只要能举出能使人对股东出资虚假产生合理怀疑的表面证据或线索即可。但在涉及虚假出资的纠纷中,有关股东出资的主要证据材料应当保存在公司和公司股东手中,股东是否实际出资属于股东与公司内部关系范畴,外部人员一般很难知悉。而实践中主张虚假出资的多为外部的公司债权人,其对公司的内部状况和有关材料往往难以掌握,与公司股东相比,在公司资源和信息的控制上严重的不对称。因此,若要公司债权人举证证明股东出资不实显然有违举证责任的公平分配原则。即债权人只要能举出能使人对股东出资虚假产生合理怀疑的表面证据或线索即可,而人民法院应要求股东或公司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出资已经到位,若无法证明出资到位,即应认定未实际出资。

股东在证明出资到位时,仅仅提供公司设立的验资证明是不够的,必须要提供出资到位的实际材料,如现金出资应当提供银行的进帐单或其他资金证明,实物出资必须提供实物已经实际过户的证据。在公司股东已经提交了上述证据的情况下,公司债权人如仍主张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则应负相应的举证责任。

五、虚假出资时,承担的责任

(一)民事责任

1、股东的出资违约责任。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不按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该款适用于公司股东签订了设立协议的情况,而无论当事人之间的这种纠纷是发生在公司设立期间还是发生在公司设立成功之后,只要纠纷所涉及的利益是股东的利益,即可提起违约之诉。

2、股东对公司的侵权责任。

根据《公司法》第3条规定,公司享有法人财产权。股东的虚假出资行为侵害了公司的法人财产权,为此,违法股东应当补交相应的出资及法定利息。因违法股东出资不到位的侵权行为还可能给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经济损失,也应当予以赔偿;

3、公司设立时的其他发起人或股东对违法股东的虚假出资行为承担的连带责任。

《公司法》第三十一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和第九十四条关于“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4、对债权人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0条规定:“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根据上述规定,虚假出资的股东应该在注册资金不实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的债权人承担责任。

(二)行政责任

《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二百条、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公司股东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三)刑事责任

《刑法》第159条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构成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犯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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