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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管对公司应负什么义务、其侵权责任形式是什么

夹层基金          2016-09-24 阅读:23

程胜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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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董事、经理的基本义务
董事、经理对公司和股东承担责任是以存在义务为前提的。承担根据董事义务的内容,可以将董事义务分为注意义务与忠实义务两大类。

(1)董事注意义务

所谓董事注意义务,是指董事执行职务时应履行的注意义务。董事注意义务作为公司董事这种特定主体在执行公司职务这种特殊活动中所应具有的注意,其是根据注意义务的主体对注意义务所作之分类中的一种,它与注意义务是种属关系。董事注意义务通常又被称为董事的善管义务。我国《公司法》欠缺关于董事注意义务的规定,①但是亦有相关体现,如《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规定,"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这些条文中就包含对董事注意义务的规定。

(2)董事忠实义务

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法律仅仅做了规定,但是亦并未给出忠实义务的概念。一般认为,忠实义务应当是指董事应当遵守法律和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未经公司同意,不得利用自己在公司的职位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公司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以及第一百四十九条列举了董事经理忠实义务的具体内容。
2.董事、监事、经理侵权的主要表现形式

我国的《公司法》目前尚不完善,董事、高管侵权行为一旦发生,对公司来讲,损失非常巨大,同时由于损失无法量化,取证及维权都有相当的难度。因此,必须 从了解董事、高管对公司侵权行为的类型,并有针对性的采取措施进行预防。

董事、经理违反忠实、注意义务侵害公司权益有多种表现形式。从行为表现来看,大体可分为积极作为与消极不作为。如前所述,《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列举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为的八种行为。若违反该八种行为,法律赋予的救济方式首先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人应当归公司所有",即公司收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法所得;若仍不能弥补公司损失,则公司可以起诉要求前述人员承担赔偿责任。这是《公司法》列明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积极作为侵害公司权益的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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