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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审查公司股东的诉权?

公司制基金          2016-09-24 阅读:23

程胜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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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股东诉权

股东的诉讼权是股东的救济权利,是股东行使表决权和知情权的根本保障。赋予股东诉讼权,通过司法程序对公司内部的侵权行为予以纠正,是保证公司合法有效运行的必要监督机制。

二、如何审查公司股东诉讼权

(一)诉权的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做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据此,产生了两种不同方式的诉讼:一种是基于决议内容违法而进行的确认无效之诉;一种是基于程序违法而进行的撤销权之诉。当事人应当自行选择诉权。如果当事人认为股东大会决议的程序和内容均违法,由当事人选择一种诉讼。

(二)适用法律规范的审查
公司章程是公司存在的基础,是公司行为的宪章,公司的各项活动都必须在章程的范围内进行。因此,对股东权益诉讼案件,应围绕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审查。公司有多种形式,普通公司按照《公司法》的规定从事各项活动,而上市公司除了应遵守《公司法》之外,还要遵守证监会发布的相关行政法规的规定。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行政规章的规定,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要回避表决,以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仅对一种情形排除了利害关系股东的表决权,即第十六条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因此,对非上市公司,仅在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表决时,才可能发生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产生撤销决议的事由。

(三)程序性审查
撤销权的行使是对股东大会的程序进行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股东大会做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在股东大会审议议案的程序上,法律规定的并不是全体股东行使表决权,表决权的行使限定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是否出席股东大会,是股东的权利,某一股东放弃行使权利并不影响其他股东的权利行使。在只有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一个股东出席股东大会的情况下,法律没有禁止其行使表决权,其表决权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三分之二以上。因此,被告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没有限定通知的方式。

(四)实质性审查

当事人主张股东大会决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对决议内容进行实质性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违反上述规定的股东大会决议应当无效。根据决议的不同内容,可能还涉及到适用其他法律法规进行效力的审查。

人民法院应从哪些方面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效力进行审查?

人民法院应从内容和程序两个方面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效力进行审查: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的无效;公司股东大会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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