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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公示催告法院拒受理,何为票据绝对丧失?

商事诉讼资讯     深圳商事诉讼律师李慧丽     2017-05-30 阅读: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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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公示催告法院拒受理

近日,董某(公司会计)前往A市客户方某处催收服装厂的一笔货款。当时,方某刚好收到第二轻公司(出票人)支付给他的一张5万元金额劳务费的支票。方某见董某前来收款,就将该支票背书给了服装厂,作为支付货款的款项。由于当时已届下班时间,董某遂将收到的支票带回家中,打算第二天再去银行办理手续,但是由于不慎,董某的支票被其家人用洗衣机绞成了碎片。

在董某不知所措之际,某服装厂请教有关专家后,决定向法院提起公示催告程序。某法院立案看了该服装厂的申请公示催告书并了解到有关情况后,拒绝受理,理由有两点:某一,支票虽然被绞碎,但尚未灭失,不存在被冒领的危险,只需要求出票人重新签发一张支票即可,无须启动公示催告程序;某二,即使需要提起公示催告程序,也应由支票上的收款人方某提起,某服装厂不是该支票的收款人,没有资格提起公示催告程序。同时,法院也认为应先到银行办理挂失止付,然后才可以提起公示催告程序。

何为票据绝对丧失?

本案中的支票在洗衣机里被绞碎就属于票据丧失。因为原支票被洗衣机绞碎以后,不能再作为证券来证明权利,这属于票据的绝对丧失。A市某服装厂因为并不是该支票出票的票据原因关系的直接当事人,所以其不能要求出票人重新签发票据,以免发生票据纠纷。此外,公示催告程序具有防止票据被他人冒领的功能,但它的本质功能在于是票据权利的一种复权方法。

某法院的拒绝理由不能成立。原因有二:其一,票据法规定,有权提起公示催告的申请人是失票人而非收款人。某服装厂申请公示催告的该支票有明确的付款人,符合提起该程序的必要条件。其二,挂失止付并不是提起公示催告程序的必要程序,也不是票据的复权方法。

综上所述,在商业往来中票据作为资金交往的便利工具,也是容易出现纠纷的关键所在,一旦票据出现灭失或者这其他损毁的情况,均应该及时咨询专业律师,根据律师专业的法律意见采取维权措施,避免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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