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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未做约定情况下,增值税哪方承担?

商事仲裁案例     彭彦斌     2017-11-17 阅读:2390

文道全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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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合同未做约定情况下,增值税哪方承担

2013年4月,A机械公司与B商场签署《自动门采购合同》,合同约定:“1、自动门数量及要求型号……,2、本合同为不含税价格,3、合同总金额为12万元。”2013年5月,该批自动门经当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所检验合格,同时出具检验合格证明,2013年6月A机械公司交付该批自动门。本案合同产生的增值税额为1万元。A机械公司要求B商场支付货款12万元,B商场要求A机械公司开具金额为12万元的增值税发票。双方为增值税款1万元由谁承担发生争议。

合议庭意见:增值税款1万元由B商场承担

B商场应支付A机械公司货款12万元;B商场要求开具金额为12万元的增值税发票应予支持;增值税款1万元由B商场承担。

律师说法:增值税款1万元由买方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故B商场要求开具增值税发票符合法律规定。

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合同中所产生的税款应由谁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第五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本案A机械公司收到货款后,应当依法开具增值税发票,依据上述规定,A机械公司作为销售方属于依法纳税人;本案合同约定,涉案合同价款不含税,就税款1万元负担问题,合同中没有作出约定,因此应当依据上述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由购买方B商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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