诺基亚新设“50%+1股”架构
6月14日,诺基亚董事长李思拓表示:“整个交易的指导思想是双赢,这不是表面的东西,而是真正要让中国市场的成功成为诺基亚全球成功的一部分。”最近签署的新合资公司协议,是为了确保诺基亚在中国有更长远的发展。
2015年4月,位列世界前五大通信设备公司的阿尔卡特朗讯(下称阿朗)和诺基亚宣布合并。两年后的2017年5月18日,诺基亚与中国华信合资成立上海诺基亚贝尔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诺基亚贝尔),重组了原诺基亚中国的网络业务与上海贝尔的业务,诺基亚在新公司中持有50%股份外加1股的股份,中国华信持有剩余股份。
李思拓声明:“为什么诺基亚在合资公司中要额外的那1股呢?就是要让诺基亚贝尔成为诺基亚全球系统的一部分,而不是集团的一个孤岛,这不是一个权力的游戏,关键是让参与各方都受益。”股权结构中额外的这1股股份,通常被称为“金股”,其权利一般体现为否决权,而非受益权或表决权,几乎没有实际的经济价值。(来源:财新网)
公司股东如何行使表决权?
我国《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往往通过灵活架构股权比重的方式实现对股东表决权的限制,达到合理控制公司股权权利发展的合理目的。当然,我国《公司法》还对股权表决权的行使方式以及注意问题都进行了明确的法律规定,同时对瑕疵出资股东的表决权的行使与限制也做了相关说明,在公司股东行使表决权的方面的问题上设计了很多解决方案。
综上所述,在公司发展过程中涉及到股东表决权的问题,一定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针对股权权利的法律规定或者司法解释形成全面的体系认识,在约束股东权利滥用以及促进公司稳定发展的过程中,获得更为明显的效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