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知识

擅自制作MP3光碟被诉侵权,著作权法定许可的情形

著作权案例           阅读:686

李建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电话咨询 咨询请说明来自法邦网

案情介绍:擅自发行已发表歌曲 是否构成侵权

AB公司享有歌手小齐12张专辑86首歌曲的录音著作权,并于1998年独家授权音像出版社发行盒带与激光唱片。2001年1月,他们发现大地出版社制作发行《小齐经典MP3》,收录小齐演唱的58首歌曲,其中55首语AB公司授权音像出版社发行的个专辑曲目相同,音像出版社为此提起侵权诉讼。大地出版者辩称,其制作的MP3光碟是基于《著作权法》法定许可制度,属于“使用已发表作品可不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形,且已向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支付了报酬,不存在侵权行为。

法院判决:未经许可擅自制作光碟 侵害著作权承担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大地出版社未经许可,擅自制作MP3光碟,其行为构成侵权;最终判决大地公司停止出版、发行上述MP3光碟,予以赔礼道歉,并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

律师解析:

本案中,大地出版社抗辩的理由是“使用者使用已经发表作品可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按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除外。”这个抗辩理由显然是不成立的。

法定许可是指,对于音乐作品而言,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注意这里指的是“使用作品”,而不是“制作制品”。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录音制品,指任何声音的原始录制品;录音制作者,指制作录音制品的人。”录音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并获得报酬的权利。制作人AB公司授权许可音像出版社为独家发行人,音像出版社享有录音制品的邻接权。大地出版社未经许可,擅自制作MP3光碟,其行为属于对录音制品复制并以营利为目的,构成侵权。

另外,大地出版社支付的费用,是作品的使用费,而不是录制制品的使用费,因此以其已经向中国音乐协会交纳歌曲的使用费,履行了法定义务的主张不成立。

李建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电话咨询 咨询请说明来自法邦网

相关知识

美国--10.2.202.69, 216.73.216.121, 10.2.202.69, 10.2.202.69
回到顶部